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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侮辱他人被处罚

原创 招远网安2024/06/25 19:07:3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招远市公安局 作者:招远市公安局 20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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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公安部开展了“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招远公安积极响应,依法严厉打击整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活动,整治网络乱象,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案情回顾:

  6月11日,李某好因交警对其酒精检测不满,在抖音平台发布执勤交警照片并配上侮辱文字的视频。李某好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被招远市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网警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警方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网上言行,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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